记者从4月20日举行的《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昭通市首部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为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助推昭通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将《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2022年12月23日,昭通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3月24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目前《条例》已在昭通人大网和昭通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原则与机制、管理主体和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经费保障、社会责任;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市民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倡导规范;第三章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场所、服务窗口、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的职责,从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等方面,保障和促进《条例》的有效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违反某些文明行为规范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条例》的施行时间作出规定,《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弥补了昭通市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立法方面的空白,是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推进阶段。”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戴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文明行为立法,可以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加以固化,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文明行为规范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推进,促进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实现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云南网记者 沈迅 通讯员 王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