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昭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河流27条,在城市化进程中,部分河道被破坏和侵占,导致河流水质变化、功能退化、自然生态系统受损。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推动城市河道科学治理、依法管理、合理保护,提升城市河道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由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批准。2020年4月9日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条例》全文共19条,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昭通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活动。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干流、支流、堤防、人工河道、护堤地、河道绿化带等。城市水体公园、人工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也适用本条例。
《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同时明确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9种行为:一是在沿河树木、绿篱和护栏、杆线等公用设施上遮挡、覆盖或者晾晒物品;二是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三是在河道内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四是在河道内清洗船舶、机动车;五是向河道内抛洒物品;六是在河道内放养畜禽;七是向河道内弃置畜禽尸体;八是未经批准,占用河道、覆盖河道、搭建建(构)筑;九是向城市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妨碍河道行洪的。
云南网记者 沈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