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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诉求五千多 获赔两百元
2018-04-13 09:21:37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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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坚持的底线,可近日在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审结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竟编造自己受伤严重的事实,在承办法官对病历进行再三审查下,在开庭审理之后,双方发生纠纷的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原告贾某清与被告贾某勇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2017年4月11日,原、被告同在邻居家做客,酒足饭饱之后,被告开始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谩骂,原告遂对号入座,以被告谩骂自己为由与被告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碰撞。尔后,原告到盐津三六医院门诊检查,花去医疗费200.58元。4月14日,原告以自己伤情较重,到盐津县庙坝镇卫生院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1353.23元,近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因酒后语言过激与被告发生肢体碰撞后受伤,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之伤仅为软组织伤,门诊检查后并无大碍,却在四天之后住院进行治疗,有恶意扩大损失的嫌疑。法院通过庭审,认定了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原告提交的用药清单内容,判决由被告贾某勇承担贾某清在盐津三六医院的门诊治疗费200.5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的伤情本不严重,却因为报复之心自行住院,扩大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昭通新闻网)

责任编辑: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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